The smart Trick of 大陸 遺產 繼承 That Nobody is Discuss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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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居民辦理內地動產繼承時,需準備以下文件並完成公證認證: 死亡證明:需經香港高等法院加蓋「轉遞專用章」並由中國委託公證人(香港)進行公證 親屬關係證明:如出生證明、結婚證書等,需經公證並附中文譯本 遺囑正本(如有):須經內地公證處確認符合《繼承法》形式要件 放棄繼承聲明書(若其他繼承人放棄權利):需公證並明確標示放棄動產繼承範圍 特別注意:所有香港出具的文件必須經由「中國法律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」辦理轉遞手續,方可在內地具法律效力。 實務操作:向內地公證處申請繼承權證明

繳完相關稅額後,就到了最後一步「產權移轉登記」啦!這裡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登記完成你就走完了全部遺產繼承流程,順利取得遺產囉!

故此,當被繼承者在香港的遺產包括不動產,處理遺產分配時常常會觸及土地法範疇內的法律問題。

至於大家最關心的大陸是否有遺產稅的問題,網路流傳的「中國遺產稅暫行條例(草案)」是否已施行?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答覆政協委員的函件中已經澄清,大陸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,也從未發布遺產稅相關條例或草案。

雖然喪失了「勝訴權」(即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執行),但並未喪失繼承權本身。

內地公證處、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,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,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。 就遺產繼承法律事務而言,通常,我們會作為香港律師,向內地機關出具一份有關該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問題的《法律意見書》,經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公證後,提供給內地公證處、法院,作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徑。

為保障自身權益,如遇大陸子女繼承遺產、大陸配偶遺產繼承或是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等相關法律疑問,本網有職業中的台籍大陸律師,歡迎來電預約法律諮詢!

訴訟時效期間,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算。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逾二十年者,人民法院不予保護;如有特殊情形,得依權利人申請,決定延長。

代位繼承: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,其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繼承,但若繼承人因喪失繼承資格,則無代位權。

台灣人需特別注意,若被繼承人在多個省市擁有遺產,需分別前往各地辦理繼承手續,耗時且繁瑣,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。

有關內地-香港的跨境遺產繼承事務進一步資料,請參閱閆顯明律師的另一篇文章:《香港遺產承辦律師: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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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地遺產繼承 喪失繼承權:若繼承人故意殺害、虐待或遺棄被繼承人,或偽造、篡改遺囑,將依法喪失繼承資格。

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,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、同意移轉證明書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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